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南京工程学院二级基层团组织工作条例》(南工党〔2019〕35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公开选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工作,选任的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在岗期间享受正科级实职待遇。为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工作小组。各教育教学单位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成员、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书记为组长,院长(主任)为副组长。研究生处分团委书记选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分工会主席、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研究生处处长为组长,副处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轮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需将本部门(单位)选任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校团委。
各选任工作小组主持本部门(单位)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工作的民主推荐,并主要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单位)的选任工作小组会议,开展答辩、拟任推荐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基本程序
(一)公布选任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1.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岗位共17个,详见“附件1”。
2.岗位职责
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岗位职责详见“附件2”。
3.任职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要求,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须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中共党员;
(2)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须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须有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新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留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任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
(二)填报个人自荐表,资格审查
凡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的现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其他教职工,均可填报个人自荐表。自荐岗位范围为公布的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岗位,每人可填报一个自荐岗位,并明确是否服从组织安排。现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如不填报个人自荐表,视为放弃本次选任机会。
个人自荐表详见“附件3”,可在校园网上下载。
交表地点:校团委(行政中心北楼308)。
交表截止时间:2019年6月10日下午3:00。
(三)民主推荐和答辩
1.各部门(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教育教学单位的民主推荐应在全体人员范围内开展;研究生处在所属党支部全体人员以上范围内开展。
2.通过资格审查的自荐人员按其本人自荐岗位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在10分钟以内,其中个人陈述5分钟,答辩人员重点谈工作思路和举措;回答问题5分钟。现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自荐原岗位可不参加答辩。
(四)讨论和推荐拟任人选
各选任工作小组根据个人现实表现、工作需要、民主推荐和答辩情况,通过充分酝酿、集体讨论,提出拟任建议人选,征求并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最后由各选任工作小组通过投票表决方式作出拟任建议人选的推荐决定。各工作小组提出拟任建议人选事项,必须有工作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推荐决定。
(五)组织考察,重点对新任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六)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考察对象意见;
(七)学校研究决定任免人员;
(八)任前公示;
(九)发文任免。
三、日程安排计划
日程安排计划详见“附件4”。
四、其他
1.请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组织动员、民主推荐、答辩、拟任推荐等各项工作。
2.各选任工作小组于6月18日下午3:00前将选任工作情况及拟任人选报校团委。
3.在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期间,现职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必须坚守岗位,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
1.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岗位
2.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3.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工作个人自荐表
4.分团委(团总支)书记选任工作日程安排计划
共青团南京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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