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将提高固定资产登记管理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校固定资产登记管理标准由原单位价值500元以上提升至10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资产,按照低值耐用品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管理和报销手续。
3、执行上述规定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资产管理处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