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公有住房在解决职工住房过程中的阶段性、辅助性作用,提高公有住房利用率,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职工租赁居住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住宅区未出售套房(套内带卫生间)、平房和其他辅助用房改造的临时住房;
(二)从社会购买或政府拆迁补偿的商品房;
(三)校区内集体宿舍楼(公共卫生间)、平房和其他临时性住房;
(四)政府支持建设的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学校公有住房主要用于未享受房改房政策的老职工政策性长期承租、新入校职工短期过渡租赁、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租赁。
第四条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少,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必须按教师优先原则和先后顺序排队等候安排。政府支持兴建的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专职教师短期过渡租赁。
第五条 学校公有住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实行有偿租用,拒绝任何形式的个人借用和占用。学校根据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精神,参照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赁价格(简称市场价),制定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标准(见附表),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赁期间,室内水、电、气等设施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装修学校不补贴,退房时不补偿。室外公共设施维修按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租赁形式及条件
第七条 老职工政策性长期承租。
(一)学校住宅小区套房(含从社会购买或政府拆迁补偿的商品房),可用于政策性长期承租。
(二)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夫妻双方(含已离异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房或房改房面积补贴(不含长期承租房差额面积补贴)的职工(含离退休),现已承租的学校职工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可长期承租。
(三)长期承租房每户限租一套,面积应不超过承租人在1998年11月30日前取得的与职务相应的国家政策规定房改房控制面积标准,不足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可申领差额面积补贴。
(四)退回长期承租房按《南京工程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发给房改房面积补贴和相应的工龄补贴。
第八条 新入校职工短期过渡租赁。
(一)学校住宅小区用于政策性长期承租以外的未售公房,可用于新入校职工短期过渡租赁。
(二)引进、接收、调入、招聘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短期过渡租赁公有住房。
1、学校事业编制或雇员制人员;
2、南京市无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
(三)短期过渡租赁房按下列规定安排:
1、三居室:教授及以上人员。
2、两居室:副高级职务或博士学历且已婚人员。
3、单室套:未婚副高级职务或博士学历人员;中级职务或硕士学历且已婚人员。
4、集体宿舍: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两人一间。
5、职务、学历(学位)相同人员,专职教师优先安排,职务任职时间长、工龄早、年龄大者优先安排。
第九条 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租赁
(一)校区内集体宿舍楼和其他临时性住房可用于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租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聘(含人事代理制)员工,可申请租赁外聘员工集体宿舍(三人及以上间):
1、学校直接招聘的合同制(含人事代理制)员工,南京市无住房,且在校园内上班。
2、后勤集团招聘的合同制员工,南京市无住房,且在校园内从事水电、饮食、物业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章 租赁期及租金
第十条 长期承租公有住房属房改房补偿性政策,实行优惠租金。
(一)学校根据南京市政府规定标准,结合学校公有住房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基准价。学校基准价随南京市政府价格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国家房改房政策规定控制标准内面积,按学校政策性长期承租房基准价缴纳租金。
(三)超过国家房改房政策规定控制标准12㎡以内的面积,按学校短期过渡租赁房基准价的60%缴纳租金。
(四)超过国家房改房政策规定控制标准达12㎡时,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调整较小面积房源或安排其他人员租住。无法调整房源和安排其他人员租住时,则对全部超标准面积按学校短期过渡租赁房基准价100%缴纳租金。
第十一条 短期过渡租赁初次承租期为3年,新就业人员(至初次承租3年期满时参加工作不满8年)如有实际困难,可申请续租。续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
(一)初次承租期按学校基准价60%缴纳租金。
(二)续租期按学校基准价90%缴纳租金。
(三)租期满不退回住房和虽符合续租条件但未办理续租手续不退回住房者,按租赁逾期处理。租赁逾期从逾期的当月起按学校基准价的200%缴纳租金,直至退回为止。
第十二条 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租赁期,根据受聘人员合同期确定。
集体宿舍租金参考市场价,根据房型确定学校基准价。执行时可根据宿舍面积、合住人数调整租金。但月租金不少于30元/床位或120元/间。
第十三条 租赁时间、计租(调租)时间、租赁期限,均从办理租赁手续的下月计算,满12个月即算一年。未办理承租房退回手续的承租期和租金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现合租房和新安排合租房,按下列办法分摊面积并计算租金:
(一)集体宿舍和一居室套房:按合租人数平均分摊。
(二)两居室及以上套房:卧室(含卧室内厕所、阳台等)面积计入卧室承租人。套房总面积减去卧室面积后的共用面积,由合租人(户)平均分摊。
第十五条 租赁公有住房水、电、气,以及其他与租赁房相关的税、费等,均由承租人自行缴纳。公有住房区域由学校负责物业管理的,承租人按实际个人承租面积,以0.5元/㎡.月的费用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内职工(含离退休)、雇员制、人事代理制职工、直接招聘员工的公用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后勤管理处制表,财务处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后勤集团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租金,由后勤集团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短期过渡租赁房或外聘员工集体宿舍:
(一)租(续)期满;
(二)擅自转租或改变租赁房用途;
(三)调出、解聘、辞职、离开学校,以及出国一年以上者;
(四)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未扣缴到)租金者;
(五)通过购置(含使用权房、商品房、安居房),承租(含社会承租房、政府或单位公租房)以及继承、受赠等途径获得住房者。
第四章 租赁程序及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登记、租赁管理、租金(租期)核定、投诉受理、违章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租赁短期过渡公用住房,应经下列程序:
(一)到后勤管理处填写《南京工程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送后勤管理处。
(二)后勤管理处牵头,工会、人事处、监察处会同审核,并排序。
(三)签订《南京工程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缴纳家具押金,领取房(床)号、钥匙。
第二十条 外聘员工集体宿舍房源由后勤管理处确认。后勤集团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由后勤集团管理,其他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租赁外聘员工集体宿舍程序同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合租人因各种原因退回租赁住房(床位)后,学校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调整或补充人员,原承租人不得拒绝,否则超出面积按逾期租赁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使用学校公有住房(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和学校实施办法,重新审核长期承租房和承租人条件及面积,与承租人签订《南京工程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承租人不愿签订协议时视为放弃长期承租,退回承租房。退回承租房者,按《南京工程学院住房货币化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核发房改房补贴(720元/㎡)。继续承租如超出国家房改房政策规定控制面积,自2012年元月1日起,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不符合政策性长期承租条件者,2011年12月31日前退回承租房或根据本办法重新确定租赁形式。
(二)经学校(含原三校)办理临时过渡房租(借)用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符合本办法中足球即时比分短期过渡租赁条件的按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租期从过去办理租(借)用手续日期连续计算,已满本办法规定租期时,原则上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退回租赁房,确有实际困难者可续租到2012年8月31日前退回。2011年12月31日前租金仍按过去标准缴纳;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租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缴纳;逾期不退回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处理。
(三)经学校安排在招待所临时过渡的职工,从入住之日起连续计算租住期。已满本办法规定租期时,原则上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退房,确有实际困难者可续租到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租住期未满3年或虽满3年但符合续租条件的,可申请由学校优先另行安排短期过渡租赁房。2011年12月31日前房租仍按过去规定办法处理。2012年元月1日房租由招待所按下列规定直接向入住者收取:
1、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按440元(带卫生间)和360元/间.月(不带卫生间)缴纳,招待所亏损部分由学校适当补贴。
2、2012年9月1日起按招待所收费标准缴纳。
(四)无租(借)手续入住学校公有住房者,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五)社会公司、企业、个人因历史原因长期使用学校公有住房(房屋),由后勤管理处核实历史原因,核定使用房屋、场地情况、面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六)本办法发布之前租(借)、占用学校住房(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按学校原规定标准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结清,一次扣(收)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之前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