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足球即时比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0-09-29 来源:

各院系、各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南京市办公厅足球即时比分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足球即时比分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足球即时比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

  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南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即为每学年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

四、资金筹措

  (一)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二)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

(三)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负责安排补助资金。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每年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学校审核确认后,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办理下一学年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的确认手续,确认后,下一学年可享受财政补助。

  五、登记缴费

  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统一组织和办理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

  (二)续保管理。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参保学生的续保工作在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进行。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学生,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到帐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每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六、保障方式及待遇水平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范围和保障待遇按照不低于本市居民医保学生儿童待遇执行。具体如下:

  (一)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二)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等七种。

  (四)参保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和生育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住院待遇。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门诊大病待遇。在门诊进行门诊大病种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按75%支付。

  3、生育待遇。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学校门诊包干;生育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分娩医院结算。

4、门诊待遇。

参保学生门诊报销范围为: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门诊、产前检查。报销金额为每学年80元,超过80元部分由个人承担,不足80元结余部分可累计转入下一学年使用。不得提前使用。

  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足额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2万元。如果缴费中断又重新续保缴费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6、住院医疗费补助。住院医疗补助是对参保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再给予一定的补助。

补助标准为:个人支付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

  七、就诊及转诊

  (一)学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每一位参保学生制作《南京市民卡》,参保学生应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学生参保后实行以学校门诊部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学生看病应先到学校门诊部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学校在门诊包干费用中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如病情需要转往转诊医院就诊的,应凭《南京市民卡》在学校门诊部办理转诊(抢救不受此限制)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转诊医院就诊。

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转诊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详见《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规定》。

(四)门诊大病。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学校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准入手续,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学生可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时需携带《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凡持有《门诊大病证》的参保学生因备案准入的门诊大病病种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五)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的就诊。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至校学生工作处,学校再统一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列门诊包干费用支出,由学校按门诊包干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分娩时,持《南京市民卡》到本人办理生育登记时选定的分娩医院分娩,分娩发生相关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和比例结算。

  八、费用结算

(一)门诊费用结算。参保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用及人身意外伤害费用实行门诊包干,参保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包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直接与学校结算。

住院、门诊大病及生育费用结算。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及生育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药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九、保险关系接续

(一)参保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二)学生毕业后,医保关系的接续。参保的毕业班学生在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结束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十、本意见自2010/2011学年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悖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