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人员,学校将不予任何资助或支持。
二、对于目前已超出培养期限、尚未完成学业的人员: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申请继续进修的,延长培养期不超过两年,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停止培养,不再给予任何资助或支持;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申请停学的,学校停止培养。
三、获得学校培养,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业、学校停止培养的,三年内不得再列入学校在职学历(学位)进修计划。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超出培养期限、尚未完成学业的人员如要延长培养期,必须经所在部门和单位同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否则学校将停止培养。
五、2011年度及以后学校培养的在职学历(学位)进修人员,按照《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学历(学位)进修规定》(南工人[2010]13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六、请各部门、各单位于11月15前领取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的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在职学历(学位)进修信息表,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加强对在职进修人员的培养、监督和考核,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进修计划。
联 系 人:郑忻
联系电话:86118843
人事 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